財金(研) 098-008 號

May 21, 2009

「一生一屋」的政策探討

財金組顧問 謝明瑞
財金組助理研究員 周信佑

關鍵字: 一生一屋

2009年4月27日,立法院初審通過「土地稅法」修正案,將土地增值稅10%的優惠稅率由民眾換購自用住宅「一生一次」,增訂「一生一屋」的優惠選擇機制。換屋族只要在換屋當時,自己、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只有一戶自用住宅,持有土地滿六年,本人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連續設籍滿六年,出售前五年純自住、沒有營業或出租,以及都市土地不超過九十坪,非都市不超過兩百一十坪,均可重複使用10%低稅率優惠,減輕換屋稅負。整體而言,這樣的「一生一屋」策略有助於房地產市場的活絡,但同時亦可能加重政府財政負擔,並增加人民對政府施政的疑慮,因此,有關一生一屋的政策問題值得做進一步的探討。

一、前言

  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國人因換屋需求而出售自用住宅的情形愈來愈多,但現行法令規定,人民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僅能享用一次土地增值稅率10%的優惠,對房地產的去化相對較為不利;為減輕民眾租稅的負擔,並活絡房地產市場,立委建議放寬現行土地稅法規定,增加民眾重複適用優惠稅率的條件,以達到「一生一屋」的受惠原則。

         由於國人的房屋自有率約八成,房地產市場的購買力己逐漸出現趨緩情形,若能將土地增值稅率優惠「一生一次」改變為「一生一屋」,鼓勵民眾換屋、置產,可以達到刺激國內房地產景氣的目的;唯「一生一屋」的政策雖有助於刺激房地產景氣,但長期間亦可能會增加政府稅收負擔,更重要的是可能引發人民對政府政策「不公平」的疑慮。

        根據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修正草案,除維持現行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及重購退稅規定外,另增訂「一生一屋」優惠,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處房地之換屋者,只要符合相關條件,則即使換屋二次以上,仍可以享有10%的土增稅之優惠稅率;亦即在立法院審查土地稅法第34條條文修正草案中,已將行政院原擬繼「一生一次」與「重購退稅」等換屋減稅優惠,以新增都市地區45坪、非都市105坪的自用住宅的原議,在「一生一屋」的擴大減稅面積中,增加為都市為90坪、非都市為210坪,因此,單屋族只要符合連續設籍六年等五大條件,則出售自用住宅時即可按10%稅率課稅,但若國人持有兩戶,或夫妻各持有一戶者,則不適用新制。

        現行土地稅法雖規定自用住宅享有10%的優惠稅率,但一生只能適用一次;至於兩年內重購退稅的優惠,雖不限次數,但須符合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增稅後的餘額等條件;此外.,台灣一般家庭換屋約三到四次,自用住宅使用年數平均約10.8年,因此,「一生一屋」的受益對象主要是中產階級,擁有一間房屋的家庭約占68.45%。

二、土地增值稅的內容

        由於「一生一屋」政策與土地增值稅的減免及徵收有關,因此,討論「一生一屋」的政策必須先考量土地增值稅的內容與問題,而有關土地增值稅的內容可分為土地增值稅的沿革、法令依據、課徵時點、納稅義務人、稅率結構等幾個部分來做說明。

()沿革

        土地增值稅的構想源於1871 年英國學者約翰密勒所起草之「土地改革綱領」,其認為土地的自然增值係屬不勞所得,應課以重稅。1879 年,在土地經濟學者亨利喬治的「進步與貧窮」中,亦強調不勞而獲的所得性質之自然增值,應以徵收單一稅之方式,針對土地價格「不勞而獲」部分課徵較重的地租,全部徵收並歸公,如此可以解決土地投機與獨占問題,且具有加強土地改良的作用。因此,土地增值稅原則上是以不勞而獲的自然增值作為課稅的標的。

        我國土地增值稅的徵收,源自國父「地利共享」的主張,並有自訂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等制度之設計;依「平均地權,漲價歸公」的理想目標,土地自然增值部分應予全部收歸公有,因此,憲法第143 條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亦即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採重稅原則,故在1930 年所公佈的「土地法」與1954 年公佈的「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中,土增稅的最高稅率均高達100%,且採用倍數累進方式,對土地增值實際數額課徵。然而,其立意雖佳,但由於「漲價歸公」的理想不易落實,因此,政府於1968 年將土增稅的最高稅率降為80%;約十年後,也就是1977 年時又再調降為60%。

        在現行土地稅制下,課徵土地增值稅的主要依據為「公告現值」,主要是根據1964 年所公佈「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正條例,規定地方政府應每六個月編制土地現值表,以作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參考,並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若低於公告現值20%時,得由政府照價收買或按公告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1968 年,又將公告現值改為一年公告一次,並將20%的低報限制取消。為避免公告現值因公告日期不一,造成人民權益受損,於1986 年統一規定於每年7 月1 日公告土地現值;2002年為配合會計年度更改為歷年制,將公告日期改為每年的1 月1 日。

         二十一世紀初期,在國內外政經局勢不佳的情況下,為刺激房地場市場景氣,政府於2002 年2 月1 日實施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政策,為期兩年。但在2004 年1 月,減半徵收期間即將屆滿時,又宣佈再延長一年,至2005 年1 月31 日減徵期限屆滿時,政府進一步將土地增值稅稅率永久調降為40%、30%、20%,並增訂對長期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 年、30 年級40 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份,分別給予減徵20%、30%及40%之優惠規定,最低稅率為20%;2008年更通過了「一生一屋」的減稅策略,最低稅率僅為10%。

().法令依據

        土地增值稅係對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之時,就其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之資本增益稅或所得稅,其法源依據如下:

1.憲法第143 條第三項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價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2.平均地權條例第35 條

未實施漲價歸公,土地所有權人於申報地價後之土地自然漲價,應依三十六條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但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接受捐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3.土地稅法第 28 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持,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課徵時點

      依據土地法第176條及177條的規定,土增稅的課徵時點如下:

1、土地增值稅照土地增值之實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或雖無移轉而屆滿十年時,徵收之。而所謂屆滿十年是指自第一次依法規定地價之日起計算。

2、工程地區土地增值稅之徵收期是於工程完工後屆滿五年時徵收之。

3、設定典權或土地交換時。

4、土地分割時,需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包括:

(1).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個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

者,免徵土地稱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2).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分別共有之規定。分割時土

地加值之計算,已分割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3)、合併

合併時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合併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納稅義務人

       根據土地稅法第5 條的規定,土增稅的納稅義務人如下:

1、土地所有權有償移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

2、土地所有權無償移轉者:取得土地所有權人。

3、設定典權者:出典人預繳之。

()、代繳人

       根據土地稅法第5-1 條的規定:

1、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 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繳。

2.、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 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

3、經法院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夠繳土地增值稅時,拍賣法院應俟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稅率結構

       根據土地稅法第33 條的規定,土地增值稅之稅率結構,係採倍數累進基準,其稅率結構之稅法規定及計算公式分述如下:

1.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100%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稱值稅20%。

2.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100%以上未達200%者,除按第一點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30%。

3.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200%以上者,除按前兩點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40%。

4.持有滿 20 年以上者,超過20 年以上部分打8 折;持有滿30 年以上者,超過20 年以上部分打7 折;持有滿40 年以上者,超過20 年以上部分打6 折。

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探討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稅法規定及其優缺點,分述如下:

().稅法規定

    根據土地稅法第34條的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限制、稅率,以及適用範圍中,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可採用優惠稅率;而都市土地面積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超過七公畝者,則採用一般稅率,亦即符合優惠稅率者,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符合一般稅率者,依一般之稅率課徵。唯土地所有權人,按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人一生以一次為限。

().優點與缺點

       在「一生一次」的優惠條件下,不動產增值稅的課徵之優缺點如下:

1優點:一生一次優惠條件的主要優點包括

    (1).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時之土地增值稅負降低,具有平抑地價之作用;

    (2).低所得者較易取得住宅土地,有助於「住者有其屋」政策之達成。

2缺點:一生一次優惠條件的主要缺點包括

(1).稽徵機關必須耗費大量人力調查、查詢、通報,方能據以核定是否適用 優惠稅率,始徵收費用大量增加,違反徵稅費用節約之租稅原則。

(2).納稅義務人為符合適用優惠稅率之條件,將原本出租或營業用房屋停止出租或營業之使用而任其空置;即使如此,亦因優惠稅率較一般稅率之差距懸殊,稅負減輕之利益仍將足夠彌補其空置之損失。從而形成經濟社會土地資源之浪費,違反租稅中立性原則。

(3).自用住宅用地本身之面積限制條件:都市用地三公畝、非都市用地七公畝部分,亦失之過寬,不符目前實際居住之現況,亦有促使土地資源奢侈使用之流弊。

().贊成稅率降低的理由

       有關贊成增值稅率降低的理由可從社會與政治的觀點來加以說明。

1.從社會的觀點

  從社會的觀點,贊成稅率降低的理由包括活絡房地產市場交易、減輕地主負擔、買賣雙方議價空間變大,以及活絡總體經濟市場等,說明如下:

    (1) 活絡房地產市場交易

房地產素有火車頭產業之稱,增值稅減半徵收,不僅有助房地產市場活絡,進而帶動其他周邊產業需求,同時增加從業人員的就業機會,促進經濟復甦,政府稅收未必減少。

 (2) 減輕地主負擔

可減輕長期持有土地地主土地增值稅負擔,地主獲利空間變大,增加其釋出土地之意願,減輕不動產交易閉鎖效應,一方面購地成本降低,可吸引原屬於隱性需求者進入市場,促進土地利用;另一方面建商降價求售,消化空屋數量。

 (3) 買賣雙方議價空間變大

對於首次購屋或換屋者而言,因政府調降優惠,減少對房貸的支出,有利於維持生活品質,於有住者有其屋情況下,有助於社會安定

 (4)活絡總體經濟市場

在景氣低迷下,以降低稅制來刺激景氣,以提振經濟信心,有利於金融機構打消呆帳,降低處分擔保品時增值稅過重的負擔,使得金融機構體制得以漸健全發展,並解決市場的閉鎖現象,故降低稅率,以利市場復甦,並對一般民眾,銀行,社會以及政府都屬有利。

2.從政府的觀點

  從政府的觀點,贊成稅率降低的理由包括都市更新的推動、增進國家整體利益等,説明如下:

  (1)都市更新的推動

合建與都市更新的一項最大的成本就是巨額的土地增值稅負擔,如果轉嫁給開發者,在國內景氣不佳,且融資困難情況下,如還需負擔過重的增值稅,必降低其開發意願,因此,稅率減半有利於都市更新的進行

  (2) 增進國家整體利益

企業經營者可以紓解長期套牢在房地產的資金,透過資金的重新規劃,將增加的資金投入股市或其他產業,對國家整體利益有利反對理由

().反對稅率降低的理由

有關反對增值稅率降低的理由可從社會與政治的觀點來加以說明。

1社會的觀點

    (1). 房地產的不景氣是長期供過於求,以及民眾對房地產市場復甦沒有信心所致,因而在不景氣時,購買者意願不高,減稅經濟效果不佳。減半徵收土增稅;僅對特定對象有利,政府若是在政策上一昧的助長房地產市場,反而成為阻礙了市場的調節機制。

    (2).不符分配平等原則:稅率調降可能違反『漲價歸公』、『地利共享』等平等原則,原因為:

 ①漲價大量歸私,違反按能力分配之平等原則

       減徵土地增值稅可能對增加土地供給有幫助但並不影響土地需求,減徵政策有無效果,亦須是出售者是否願將降稅之利潤反映在降價上。若出售者未將價格調降,稅額減徵利得即歸出售者所有,違反漲價歸公。

    ②配合低利貸款反造成劫貧效果

       減半徵收政策與低利房貸之措施,為政府刺激需求減輕民眾負擔的美意,但現況房地產市場價格下降機能不彰,不合理的高房價和貸款壓力,反而無法達成『地利共享』的原則。

    ③可能助長假交易而逃避漲價歸公

        土增稅減徵後,可能引起土地交易熱潮,也可能引發假交易,因為大地主或財團長期持有土地者,趁機虛報達到『假交易真逃稅』之目的。

2政府的觀點

   (1). 政府當前的財源稅收嚴重不足,若只有減稅而無配套措施,恐將造成財政收入更形短絀,若再舉債因應則會增加後代的負擔,因此,若無強而有力的配套措施,將使國人未見其利反而先受其害。

   (2). 土增稅減半增收兩年的受惠者,主要為擁有大量土地的地主與空屋的建商,以及特定的金融業者等,造成租稅的不公,若再加上為避稅目的而產生的假性交易,則減稅期間稅收固然可能增加,但恢復原稅率之後,稅收可能大幅度減少。

   (3). 土增稅是地方稅收的主要財源,當經濟景氣不景氣時,對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影響甚巨,造成地方建設發展遲緩,亦可能破壞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和諧,影響整體經濟的發展。

四、「一生一屋」的政策評估

  有關「一生一屋」的政策評估可分為一生一屋政策的源起、一生一屋的限制與條件、.一生一屋對地方財政的影響等幾個方面來做說明。

(一)、一生一屋政策的源起

  在國內外政經局勢不利的衝擊下,台灣2001年的經濟成長率負2.2%,為挽救日漸頹危之經濟,政府宣佈於2002年2月1日起,推動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結果創造多項正面效果,包括銀行業解除資金積壓與周轉困難的信用擠壓問題,建築業出清存貨,房仲業及代書業接案量增加,人民平均所得提高;另方面,土木業、裝潢業,以及建材業等逐漸走出多年景氣衰退的陰影,並使國內經濟逐漸走向活絡。

        大體而言,為了振興國內經濟,政府於2002年提出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的政策,而若觀察我國土地增值稅減徵前後的稅收情況之比較,便可發現在土地公告現值逐年調高的情況下,土地增值稅稅收卻逐年下降,土地增值稅實徵淨額由1994 年的1649 億元下降到2001 年的423 億元,亦即土增稅的實徵稅額有遞減的現象,其主要原因可能是因為長期偏高的土地增值稅稅率,阻礙了房地產市場交易的流通,造成閉鎖現象,使得土地增值稅稅收不增反減。但2001年以後土增稅則有逐漸增加的情形,2002年為 479億元,2003年 610億元,2004年則增加為 813億元,顯見政府實施減半徵收之後,稅收有正成長的走勢,亦說明政府的調降土地增值稅確實對於增加稅收具有成效,而這也是「一生一屋」的減稅活動再被提起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一生一屋的限制與條件

        根據一生一屋的優惠策略,在實行上並無次數限制,但需符合「面積限制」與「期間限制」,即「一生一屋」的換屋優惠,需符合以下條件,包括:

1. 出售的自用住宅限都市地區在3公畝、非都市地區7公畝以內的土地,超過部分不得適用;

2. 土地所有權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有一棟自用住宅,且無其他房屋;

3.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需連續在該地設籍達六年;

4. 該自用住宅出售前五年,不得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5.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時需持有該自用住宅達六年。

(三).一生一屋對地方財政的影響

         整體而言,「一生一屋」此一政策雖有助於房市的活絡,但若從政府的財政來觀察,假設每位民眾都以「一生一屋」方式爭取減稅優惠,則土增稅稅收預估損失極為可觀,對本已拮据的地方財政相對不利;針對政府擬提供「一生一屋」終生無次數限制的土增稅10%低稅率優惠,地方政府要求財政部必須縮小適用範圍,避免造成地方政府的財政更形困頓。

        因為我國現行租稅制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可區分為國稅和地方稅兩大類,而台灣現行土地稅收歸為地方稅收,是屬於地方政府可以支用的稅收;土地增值稅為不定期(當發生移轉時)的徵收,是地方財政主要稅源,目前國內土地稅收平均約占縣市總稅收比例70~80%以上。而在土地稅中,土地增值稅約占土地稅收入的四成以上,因此,土地稅是地方政府一個很重要的收入來源。

       在現有的土地增值稅結構中,一般用地土增稅稅率在民國九十一年起,通過減半徵收兩年的措施(由40%、50%、60%調降到20%、30%、40%),並且在民國九十四年宣布,繼續永久適用此項減半徵收稅率;民國九十八年再度通過「一生一屋」的減稅方案,短短不到十年之間,便對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產生三次的重大變革,對地方財政的收支產生很大的衝擊。

        而若個人因「一生一屋」的政策而提前出清手中的餘屋,供過於求將使房價下跌;又因為台灣自有住屋比率高達八成以上,在人口成長率漸漸接近零成長的情形下,住宅需求的動能不足,一旦房價看跌,建築業將會陷入另一波低潮,造成經濟衰退。 此外,在M型社會中,窮人終其一生可能只有一戶用住宅,無法享有「一生一屋」的優惠,而受益者應屬富人的層級,因此,此一政策不僅帶來是否公平的問題,也易使人民產生政府不顧貧困階層,而僅圖利富人或財團的誤解。

五.結論與建議

  綜合前述的說明,可據以推定結論及討論議題如下:

()、結論

    有關「一生一屋」政策的重要如下:

  1.政府對現行的土增稅之改革制度是由「一生一次」到「一生一屋」的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改革方案,並配套修法通過土地稅法34 條及平均地權條例41 條修正草案,未來自用住宅將由一生一次的優惠改為一生一屋,即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屋之換屋者,放寬可不限次數且不限金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另對設籍持有期間及土地持分面積作規範。

  2.行政院通過「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改革方案」,新增「一生一屋」利多方案以後,未來土增稅10%優惠稅率將改為不限次數與金額,不限「一生一次」,只要持有及設籍滿六年、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即可適用;此方案更能符合一般民眾自用住宅的換屋需求,並有效防杜投機及套利,減低流弊與浮濫。但其對政府財務的影響則是當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改為「一生一屋」後,若以一生換屋四次計算,估計每年土增稅稅收減少51.3億元,但可增加財產交易所得、契稅以及印花稅等稅收共24.4億元,因此,政府稅收淨損失為26.9億元;但若以一生換屋六次估算,則稅收淨損失將達60億元。

      3.在政策的推動過程中,若一生一屋政策造成地方政府稅收損失,中央政府將會補足,一直補助到「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通過為止。而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修正草案,除維持現行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及重購退稅規定外,另增訂「一生一屋」優惠,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處房地之換屋者,只要符合相關條件,換屋二次以上,仍可以享有10%優惠稅率課徵土增稅。亦即若持有兩戶,或夫妻各持有一戶者,則不適用新制。

()、建議與討論

有關「一生一屋」政策的建議及討論如下:

1、房市的優惠政策是否合法合理與合情

  「一生一屋」的減稅政策有促進國內經濟發展的作用,以房地產市場為例,民國九十一年土增稅率減半徵收,以及民國九十四年的土增稅率永久調降,其主要目的都是為了振興國內的房地產市場,而當前(民國九十八年)的自宅用地優惠擴大適用之修正條例,也就是「一生一屋」政策的推出也是為了活絡房地產,不到十年時間便做了三次的大幅度修正。雖然房地產市場亦有經濟火車頭之稱,但在國人房屋自有率已達八成的情況下,房市的優惠政策是否符合合理、合情,以及合法的規範,且其促進經濟成長的效能是否必須再做進一步的探討,實有必要再加以說明。

2、增加課徵成本

  在自宅用地優惠稅率放寬適用次數後,我國相關的土增稅課稅規定一本多綱,不僅會增加國家與人民作業上的困擾,增加雙方的徵納成本,且妨礙未來土增稅的整體改革規劃。

3、考量人民對社會公平的看法

  在「一生一次」的自宅用地課稅優惠政策中,由於可多筆土地可以併計,而重購退稅又只鼓勵「以低換高」,故對有錢階級較為有利;而當前的修法前提是在所有規劃維持不變下,另再新增「一生一屋」的放寬規定,即使此一措施本身對中上階層的換屋者受惠較多,但由於低下階層幾乎難有任何實際利益,故在「一生一屋」採行之後,自宅用地租稅優惠的利益分配可能更加不公,並易引發人民對政府圖利有錢階級的疑慮。

4、稅改必須符合稅制的精神

  土地增值稅本為所得稅的性質,宜將其併入所得稅體系中,因此,土增稅優惠的目的乃是在減輕自宅用地者的稅負,兼有保障民眾基本居住需求的意義,各國的作法大都是以給予免稅額為主,此亦最符合所得稅的基本精神。而我國卻將土增稅視為是一種特殊的土地政策工具,視政經情況需要而隨時調整,故短時間尚難完全將之併入所得稅中,必須做好配套措施,才能使一生一屋的制度發揮較大的效果。

5.政策必須同時考量正反面因素

       政府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將放寬「一生一屋」政策,有助於房市的活絡,但若造成大人民在短期內出清餘屋,則可能使房價下跌,其連鎖效應亦可能造成經濟衰退;若改採取消眾多減免租稅措施,降低交易成本,將更能活絡地產市場。

6.落實租稅的公平性

        瞭解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政策評估可能面臨的阻礙及克服阻礙的方法,並適當的配合當時的現況、將現實情況下各地不同地價因素列入考量,才能使評估工作能順利進行,做出最符合效率配置與分配公平的政策決定。故應建立適當的決策機制,綜合比較與評估減免稅的效益;而對於會造成對某一階層片面的減稅之不合時宜且會減少稅收的減免規定,應予以避免或廢除,以落實真正的租稅公平。

7.財政健全優於短期救助

        在金融海嘯的衝擊下,國內經濟惡化之外的一大隱憂是財政惡化,若政府以振興經濟名義,草率推出救急措施,雖對經濟成長有短期的促進作用,但卻犧牲了財政的健全,可能造成經濟發展的問題。從日本花費120兆日圓以上的財政支出,以振興經濟的失敗經驗,顯示擴張財政未必能使經濟脫困,反而因為財政不佳而使經濟更難復甦,而美、歐在過去20 年間,致力稅制改革,改善財政,進而獲致財政健全、經濟成長的兩全其美境界,更值得我國效法。

8.健全財政收支劃分法

        在「財政收支劃分法」方面,對於各級政府和立法機關增加支出和減少收入的措施,更應嚴格要求提出相對替代的財源。唯有堵住財政的漏洞,使政府必須回歸到基本的「財政平衡」原則,才會有積極開源和節流的壓力和驅策,也才能使政府務實的從事稅制改革,使財政趨於健全,讓經濟在穩健的財政基礎上發展、成長。

9.建立合理的稅制

        一般而言,稅制的改革必須先要考慮稅政結構的複雜性和交易成本,並兼具效率性與公性;從人民誠實「納稅」,政府必須提供「服務」人民的觀點,目前的稅政是否能夠配合經濟環境的變動,善用科技資源,資訊網路技術,以人性化方式方便民眾,減輕民眾申報、訴願的負擔,都必須配合稅制的調整而改善,而這也是稅制改革能夠爭取民眾支持的重要關鍵。

  綜上所述,租稅制度的改革或修正必須因時因地制宜,考量土地稅制度的改革或改變能帶給人民與社會兼具效率與公平的稅制,同時讓國家的經濟與財政可以獲得健全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王正、徐偉初(1991) 財政學 國立空中大學

2. 李足能(2006) 我國土地增值稅政策變遷與改革之政經分析,國立成功大學政

   治經濟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3. 陳怡綾(2006) 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政策對地方政府財政之影響,國立臺北大

   學財政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

4. 陳淑汾(1994)當前土地增值稅改進可行性分析, 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碩士論

   文。

5. 謝明瑞、莊孟翰(1996)不動產投資與管理 國立空中大學

6 謝明瑞(2003)不動產估價 國立空中大學

7 謝明瑞(2007)不動產估價實務 國立空中大學

8 謝明瑞(2008)土地經濟學 國立空中大學

9 謝明瑞(1993-2009)台灣不動產市場行情分析 現代營建

10鍾光美(2002)土地增值稅減半政策之評析, 元智大學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11.不動產 E 族http://egroup.idv.tw/enews/9401/new06012501.htm

12.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論壇http://old.npf.org.tw/main.htm

(本文發表於2009年5月21日中央網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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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元傑

    【元傑】學歷:
      省立台中市第一高級中學
      私立文化大學應用數學系

    【元傑】經歷:

    1995     住商不動產北投大業店 經紀人 主任
    1998     力霸房屋內湖金龍店 主任
    2000     生產力房屋不動產學士店 副理
    2000     力霸房屋北屯店 主任
    2002     惠雙房屋地政店 協理
    2007     21世紀不動產 領袖惠來店&領袖八期店
    2007  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考試及格
    2008     建發房屋台中七期總店 店長
    2008     惠雙房屋逢甲福星店

    • 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考試及格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不動產經紀人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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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傑】社團經歷
    台中市西屯區青年同心會—2009年秘書長/2010年會長
    台中市青年同心會總會—2009年海峽兩岸青年交流委員會主委
    台中市福安國際同濟會—2009-09年理事/秘書;2009-10秘書長/理事
    國際同濟會台灣總會—第36屆E化講師
    台中市國際青年商會—2009年會長特助
    2010 第48屆十大傑出青年選拔委員會—評審組執行幹事
    台中市仲介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候補理事
    台中市不動產從業人員發展協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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