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買凶宅 可暫緩付款

2010/08/24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民眾辦理購屋貸款,若發現房子是輻射屋、海砂屋、凶宅,金管會規定,買方可以請求銀行暫緩或停止撥款給建商,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萬一銀行已經撥款,銀行局官員表示,就要看買賣雙方的契約內容,買方必須自行主張權利。

金管會最近預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主要用意是讓民眾與銀行往來更有保障。

配合立法院5月7日三讀通過民法第746條修正案,要求必須在六個月內修訂完成「購車、購屋貸款、消費性放款、保證及其他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明定禁止銀行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民眾欠款時,銀行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不能直接找保證人,以保障弱勢保證人的權益。

金管會表示,新規定要求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如已取得足額擔保,不得約定徵提連帶保證人;若為補足授信條件,須徵提一般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銀行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不得約定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金管會也將「房屋貸款撥款委託書」列為範本之附件,主要內容包括買方與賣方約定銀行撥款方式。

當房屋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的海砂、建物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情事、其他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的重大瑕疵和其他買賣雙方約定事項時,買方可以請求銀行撤銷、解除或變更撥款委託、暫緩或停止撥付貸款,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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